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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医学〔2016〕19号 关于撤销王康杰、曹有元两名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3-18   作者:学生会    点击:

关于撤销王康杰、曹有元两名同学纪律处分的决 定

 

各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撤销王康杰等三名同学的纪律处分。

张磊,男,20岁,山西大同人,系2014级制药工程1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军事理论课程考试中拿小纸条作弊,违反考试纪律。

曹有元,男,20岁,青海互助县人,系2014级中药分析1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军事理论课程考试中拿手机作弊,违反考试纪律。

以上两名同学处分时间均已满一年,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并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综合表现较以往有明显进步,且未再有违纪行为。经过本人申请,班委、各二级学院考察,学生处审核符合《山西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9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予以撤销。

 

山西中医学院

2016923

 

 

 

山西中医学院办公室 20169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