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院学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校徽,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使用学生证和校徽的范围:取得我院学籍的本、专科生。
二、新生入学后,由各系部辅导员办公室按报到名单统一到院学生处领取学生证和校徽,并负责发放。新生每人发学生证一个、校徽一枚。
三、各系部组织人员填写新生学生证 (学生证编号由教务处统一编)。将学生证填写后,由各系部到院长办公室加盖钢印,各系部注册后,方能使用。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持学生证到各系部辅导员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否则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证和校徽系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擅自涂改学生证,一经发现一律作废,并由各系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进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从严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持证人如将学生证转借他人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转借人负责并追究转借者的责任。
五、不得将校徽转借他人,转借他人引起的后果,由转借人负责。
六、使用捡拾或偷窃他人的学生证或校徽者,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七、学生证中填写的乘车区间,学生本人不能随便变更。因家庭住址迁移或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要变更时,须持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变更手续。
八、遗失学生证和校徽的补发办法:
学生证或校徽如有遗失,应立即告各系部辅导员办公室。经各系部查对核实,失者写出书面说明,凭各系部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卡到学生处补领。补领学生证一个交费贰拾元,补领校徽一枚交费伍元 (再次补领均加倍收费)。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遗失者负责。
每个学生只持有一个学生证和一枚校徽,挂失补证后,又找回原证件者,应主动交回学生处 (补证费不退)。
九、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应主动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生处,不交者须按补办规定收费,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